罗马书 4:1–5
4:1 如此说来,我们的祖宗亚伯拉罕凭着肉体得了什么呢?4:2 倘若亚伯拉罕是因行为称义,就有可夸的;只是在神面前并无可夸。 4:3 经上说什么呢?说:“亚伯拉罕信神,这就算为他的义。”4:4 做工的得工价,不算恩典,乃是该得的;4:5 惟有不做工的,只信称罪人为义的神,他的信就算为义。
保罗刚刚讲到,关于拥有在神面前的义而言,人只能靠着恩典将义作为礼物来领受。因此无人可以夸耀自己的成就(3:27)。但亚伯拉罕如何呢?
保罗以此作为开始:“倘若亚伯拉罕是因行为称义,就有可夸的。”他讲的是假设,并非承认亚伯拉罕真的因行为称义。这或许是流行的观点,在人看来,亚伯拉罕的生活和行为或许如此,但这并不重要,真正重要的是在神眼中如何裁决。
保罗说亚伯拉罕在神面前并无可夸。他如何知道呢?因为神在他的话语中已经说明。圣经说:“亚伯拉罕信神,这(他的信心)就算为他的义。”请注意,保罗把旧约作为神启示的话语,他引用创世记 15:6 仿佛神自己在讲话。神在创世记中说,他把亚伯拉罕的信“算为”义。
使徒保罗举例讲解当神把某人“算为”义时所指的是什么意思。如果一个人同意为雇主做工,按约定付工钱,那么结算时的工钱就是这个工人挣得的。“做工的得工价,不算恩典,乃是该得的。”雇主若在工人完成约定的工作以后说:“这是我给你的礼物”,就是对这个工人的侮辱。这笔钱不是礼物,是这个做工的工人该得的。若一个人不做工却在结算时得到某物,那么这就是归给这个人的礼物。
保罗将这一情景转换到属灵领域:“惟有不(为救恩而)做工的,只信称罪人为义的神,他的信就算为义。”一个人若没有做任何事为自己赚取义,神把这义作为礼物赐给他,这就是算某人为义——这正是神对待亚伯拉罕的方式。这就是神在他启示的话语中使用的概念:亚伯拉罕相信,这就“算为”他的义。结论:亚伯拉罕靠着信把救恩作为礼物接受,不是做工的奖赏。
信心原则的阐释:大卫
对于亚伯拉罕的子孙(犹太民族)来说,亚伯拉罕就是神如何对待他百姓的重要证据。亚伯拉罕若是证据甲,那么大卫王就是证据乙,他的统治在诸多方面堪称以色列历史的辉煌时期。关于神如何对待他的百姓,大卫的见证同样非常重要。针对义如何临到有罪的人,保罗以他为例帮助人们进一步了解。
神把义作为礼物“算给”信神的亚伯拉罕,而非他做工所得。保罗添加了大卫王的见证:
罗马书 4:6–8
4:6 正如大卫称那在行为以外蒙神算为义的人是有福的。4:7 他说:“得赦免其过、遮盖其罪的,这人是有福的!4:8 主不算为有罪的,这人是有福的!”
引文来自诗篇第三十二篇,悔罪的大卫王在回想他可悲的过去。最初,冥顽不知悔改的大卫试图将他的罪大事化小,忽略不计,但行不通。此时,他承认:
我闭口不认罪的时候,
因终日唉哼,而骨头枯干。
黑夜白日,你的手在我身上沉重。
我的精液耗尽,如同夏天的干旱。(第 3, 4 节)
大卫屈膝求助于唯一奏效的事:在信心中仰望称罪人为义的神。大卫拿不出任何好行为,只有承认自己的恶行:
我向你陈明我的罪,不隐瞒我的恶。我说,我要向耶和华承认我的过犯, 你就赦免我的罪恶(第 5 节)
神赦免大卫的罪恶。凭着信心而无偿得赦免,不添加任何行为或功劳,这恰恰是亚伯拉罕亲身经历的方式,它构成大卫喜悦和宽慰的基础,保罗几乎逐字引用:
得赦免其过,遮盖其罪的,这人是有福的。
凡心里没有诡诈,耶和华不算为有罪的,这人是有福的。(第 1, 2 节)
义不关乎割礼
当神把亚伯拉罕和大卫的信心算为义时,他们就得到了丰盛的祝福。他们所经历的就是这个靠恩典凭信心的救赎模式。但由于他们俩都是犹太人,就会有这样的问题出现:这义是否只为犹太民族预备?也适用于其它人吗?回想一下,这封信的读者是罗马的犹太人和外邦人的混合群体。保罗为着那些非犹太人读者的益处而写道:
罗马书 4:9–12
4:9 如此看来,这福是单加给那受割礼的人吗?不也是加给那未受割礼的人吗? 因我们所说,亚伯拉罕的信,就算为他的义。4:10 是怎么算的呢?是在他受割礼的时候呢?是在他未受割礼的时候呢?不是在受割礼的时候,乃是在未受割礼的时候。4:11 并且他受了割礼的记号,作他未受割礼的时候因信称义的印证,叫他作一切未受割礼而信之人的父,使他们也算为义;4:12 又作受割礼之人的父,就是那些不但受割礼,并且按我们的祖宗亚伯拉罕,未受割礼而信之踪迹去行的人。
关于算为义,亚伯拉罕的例子再次成为神如何对待百姓的重要案例。问题提出: “这义是在受割礼的时候算的吗?”或者,更具体一些:“是在割礼之前还是之后?”保罗随即给出答案:“不是以后,而是以前!”
浏览一下创世记记载事件的时间顺序,将会证实保罗的答案。我们从创世记第 12 章中得知,亚伯拉罕 75 岁时,神召他, 应许给他特殊的土地,在那里,他将成长为大国,万国因他而得福。神时常重复对亚伯拉罕的这一应许,重复的确据记载在创世记第 15 章,这正是圣经提及“亚伯兰信耶和华,耶和华就以此为他的义”时所特别重复的应许(创世记第 15 章第 6 节)。
如你所知的,从人的角度说,神不紧不慢地实现他对撒拉和亚伯拉罕的应许——他们会有一个儿子,这个儿子也对亚伯拉罕成为大国至关重要。亚伯拉罕 99 岁的时候, 神重申这个应许(创世记第 17 章)。这次,神以设立割礼的方式与这位先祖确认这个约。神命令亚伯拉罕自己遵守这个礼仪,并要他的全体男性家眷遵守。需要注意的是,行割礼并没有带给亚伯拉罕义。我们有神的见证,他在二十多年前就已经算这位先祖为义了。割礼只是这义的标志和印记,亚伯拉罕已在行这个礼仪之前借着信而拥有了这义,如保罗所言:“他未受割礼的时候。”
亚伯拉罕未受割礼而领受到神的义。所以,割礼不是救恩的要求,不是任何赚取功劳或取悦神的行动。既然如此,保罗可以进入合情合理的下一步。若割礼不重要,信心才重要,那么,对于处于未行割礼状态下的外邦信徒,他们在把信心算为义的神面前并没有什么不利因素。保罗明示:“叫他(亚伯拉罕)作一切未受割礼而信之人的父,使他们也算为义。”神不偏待人。外邦信徒虽未行割礼,但他们被神接纳。
基于这样的公正,神也接纳行割礼的犹太人,假如他们不把遵守礼仪视为救恩的必要条件或从神那里赚取任何功绩,若坚持他们先祖的信心,他们就是亚伯拉罕真正的子孙。保罗这样谈到亚伯拉罕:“又作受割礼之人的父,就是那些不但受割礼,并且按我们的祖宗亚伯拉罕,未受割礼而信之踪迹去行的人。”
保罗明确指出,神算亚伯拉罕为义是在他要求这位先祖受割礼之前,所以,割礼不是亚伯拉罕为取悦神而做的事。也许他成就了其它事?他是否履行了任何义务或遵守了任何律法?保罗照样将其排除在外。
罗马书 4:13–15
4:13 因为神应许亚伯拉罕和他后裔必得承受世界,不是因律法,乃是因信而得的义。 4:14 若是属乎律法的人才得为后嗣,信就归于虚空,应许也就废弃了。4:15 因为律法是惹动忿怒的,哪里没有律法,那里就没有过犯。
“承受世界”是保罗的表述方式,说的是神要让亚伯拉罕成为大国,世人都因他得福。当保罗以日常用语阐释属灵真理时,承受一词的益处就相当明显了。他讲述的要点是:一个继承人不需要做任何事使遗嘱条款生效。立条款的人给出的应许是决定性要素,而绝非继承人的行为。如果,法庭对一个继承人说:“你叔叔在遗嘱里讲到你要继承他的一部分财产,但是,在我们把这份财产交给你之前,你必须为此做工”,这将是对公正的嘲弄,不合乎立嘱之人要把财产传给侄子的意愿。
神与亚伯拉罕之间的协议也是如此。神再三承诺,他要使大国出自亚伯拉罕。亚伯拉罕若不得不为他“承受的产业”而做工,他的信心就毫无价值,神的应许也毫无价值。
是的,许多犹太人认为拥有且遵守神的律法对于他们成为神的百姓来说至关重要。保罗指出,律法没有且不能成就此事,因为它惹动忿怒而非带来祝福。事实上,哪里有律法,哪里就更显出罪人的恶劣,因为他有意践踏神的明文规定,他明知故犯。
保罗在前面部分(第 11, 12 节)给出结论:亚伯拉罕是一切“信之人的父”,受割礼与未受割礼的都一样。他用“所以”引入下一部分,得出相同的结论。在神看来, 亚伯拉罕是一切相信之人的父——不在乎他们与摩西律法或与任何其它律法的关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