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读经 | 出埃及记 第21章 民事律

前面20章记载在西奈山上上帝开始向摩西颁布律法,旧约的律法分为三大类。第一类是道德律,如20章中的10诫。第二类是礼仪律法,是讲如何敬拜上帝的,上一章的22-26节就是这方面的律法,第三类是关于民事和社会的律法,21章就是这方面的律法,按照内容是分成三块,1-11节为奴仆方面的,12-27节关于人身伤害的,28-36节是有关动物方面伤害的。

出埃及记21:1–11

21:1  你在百姓面前所要立的典章是这样:21:2  你若买希伯来人作奴仆,他必服事你六年,第七年他可以自由,白白地出去。21:3  他若孤身来,就可以孤身去;他若有妻,他的妻就可以同他出去。21:4  他主人若给他妻子,妻子给他生了儿子或女儿,妻子和儿女要归主人,他要独自出去。21:5  倘或奴仆明说:‘我爱我的主人和我的妻子儿女,不愿意自由出去。’21:6  他的主人就要带他到审判官那里(注:“审判官”或作“神”。下同),又要带他到门前,靠着门框,用锥子穿他的耳朵,他就永远服事主人。21:7  人若卖女儿作婢女,婢女不可像男仆那样出去。21:8  主人选定她归自己,若不喜欢她,就要许她赎身;主人既然用诡诈待她,就没有权柄卖给外邦人。21:9  主人若选定她给自己的儿子,就当待她如同女儿。21:10  若另娶一个,那女子的吃食、衣服并好合的事,仍不可减少。21:11  若不向她行这三样,她就可以不用钱赎,白白地出去。

耶和华对摩西说:“你在百姓面前所要立的典章是这样”。耶和华设立了以色列人在敬拜中要遵循的这些原则,此时他把这些典章指示给摩西,它们要用于治理以色列国民——神的百姓。

经文中使用了“典章”这个词。这个“典章”有别于第20章中的“话”(十诫)。典章这个词在希伯来原文中是מִשְׁפָּט, 有审判,判断等法律的意味在里面。当我们读到这些“典章”,会发现它们或多或少地不同于我们当今的法律。尽管它们让人注意到一些具体的情形,却不如我们的法律精准,没有关于所需要的证据的详细定义,没有对犯罪者的司法审判和惩罚,等等。这些西奈山“典章”指出了百姓在各种生存状况下的权利。例如,上面的经文是关于希伯来奴仆的权利。

神给以色列人的律法典章与当代的法律典章以不同的方式书写,对此我们不必惊讶。神以当时百姓使用的法律形式来表述其律法。考古学家发现了其它国家在这一历史时期的法律典章,例如著名的汉谟拉比法典,出自巴比伦国王汉谟拉比,他大约生活于公元前一千七百年,早于摩西数百年。汉谟拉比法典从外在形式上看,与神授予摩西的律法相似。不同之处在于其内涵,异教国家制定的典章用来赞美国王;摩西典章赞美耶和华的作为。异教典章反映出世间统治者的意愿;摩西典章表述的是以色列人如何活出神百姓的生命。任何人都可以看到这些规条的区分——无论关于奴隶制、婚姻、巫术、财产,或关于其他情形。神授予摩西的条例更多地考虑百姓的权利,而非对悖逆的残酷惩罚。

在当时的历史背景是,奴隶制遍及世界。在其它国家,一个奴隶或仆人等同于其它财产,所以但我们从这部分的典章中看到希伯来奴仆的权利如何精心地得到保护。关于仆人的一些情形看似令人费解,例如,情愿终身为奴的人要被刺穿耳朵,又如,一个男仆得自由,他的妻子儿女却仍然属于主人,这是不同时代迥然不同的文化。当时的人们了解这些情况,比我们更为清楚这些典章的涵义。我们也注意到,某些典章涉及一个男人拥有多个妻子的情形,我们将在另一种情况出现时对此做充分的讨论。

在这里2节提到奴隶如果服侍完6年,要给他自由,这里没有强调奴隶是终身要服侍主人或者要被主人压榨的,而是服侍完一定年限就有自由的。3-6节有关男性奴仆的婚姻,这里总的原则是主人是某种程度上恩待仆人的,给予奴仆婚姻,但如果奴仆爱主人和自己的妻儿,在服侍完6年后可以选择终身服侍主人。7-11节关于女性仆人,她和男仆不一样,特别是她被男主人或男主人的儿子娶了之后,主人要对她负责,不得任意离弃她,这里的律法是保护她的。

这里因为历史环境不同,今天的人们不仅仅对这些律法不仅仅会有些费解,也会有疑问,为什么上帝允许这些奴隶制度的存在,允许一夫多妻的存在?为什么不废除这些?在这里我们看到,上帝对这些制度当中的人设立律法是保护的,但没有提到为什么上帝不废除这些制度。但是我们可以试想,制度的存废不会让罪恶减少,就如同今天的世界很多国家都是一夫一妻制度,但关于男女关系,性,婚姻等方面的问题不会因为制度的存在而减少,罪恶仍旧会利用个样的制度滋生。所以上帝的救赎方式并不是改变制度或者设立法律,而是透过基督的十字架来将人从罪恶中拯救出来。

有关人身伤害

出埃及记21:12–27

21:12  打人以致打死的,必要把他治死。21:13  人若不是埋伏着杀人,乃是神交在他手中,我就设下一个地方,他可以往那里逃跑。21:14  人若任意用诡计杀了他的邻舍,就是逃到我的坛那里,也当捉去把他治死。21:15  打父母的,必要把他治死。21:16  拐带人口,或是把人卖了,或是留在他手下,必要把他治死。21:17  咒骂父母的,必要把他治死。21:18  人若彼此相争,这个用石头或是拳头打那个,尚且不至于死,不过躺卧在床,21:19  若再能起来扶杖而出,那打他的可算无罪;但要将他耽误的工夫用钱赔补,并要将他全然医好。21:20  人若用棍子打奴仆或婢女,立时死在他的手下,他必要受刑;21:21  若过一两天才死,就可以不受刑,因为是用钱买的。21:22  人若彼此争斗,伤害有孕的妇人,甚至坠胎,随后却无别害,那伤害她的总要按妇人的丈夫所要的,照审判官所断的受罚。21:23  若有别害,就要以命偿命,21:24  以眼还眼,以牙还牙,以手还手,以脚还脚,21:25  以烙还烙,以伤还伤,以打还打。21:26  人若打坏了他奴仆或是婢女的一只眼,就要因他的眼放他去得以自由。21:27  若打掉了他奴仆或是婢女的一个牙,就要因他的牙放他去得以自由。

上面引用的前几节经文给出了故意(预谋)杀人(要被治死)和意外杀人(“若不是埋伏着杀人,乃是神交在他手中”)的区分。在意外的情况下,杀人者可以逃到耶和华“设下” 的一个地方。这指的是以色列人居住在迦南地之后设立的城邑——利未人的逃城,如申命记4:41, 42所记载。

我们看到儿女侵害或诅咒父母要被治死。耶和华把父母看作他的代表,这就是其惩罚如此严厉的原因。拐带人口也要被治死。神所规定的对社会犯罪的惩罚要比当今放纵的社会严厉得多。

关于律法,人们时常问及的问题包含在第23至25节中:“若有别害,就要以命偿命,以眼还眼,以牙还牙,以手还手,以脚还脚,以烙还烙,以伤还伤,以打还打。”这就是所谓的同态复仇法,讲的是对犯罪的惩罚要对等。人们常常与我们当今富有同情心的、先进的律法进行比较,以此为例来说明旧约律法多么严厉和原始。这个同态复仇法仅限于涉及实际身体伤害的严重案件。我们还要注意,在那个年代,当这些案子依照习俗以直接复仇的方式处理时,这个律法用以强调:无论损失多么严重,复仇都不可过度实行。也就是说,它用来检验导致死亡的过激的报复行为。最后,我们要记住,这些律法是由神赐予的,用来管理当时的行为准则和秩序。这些是公民条例,不是道德律例。以色列人是神权统治,教会和政府不是分立的,这不同于我们在美国宪法之下的经历。当我们思考西奈山律法典章中与这部分有关的所有规则和条例时,我们需要牢记这个区分。需要补充说明的是,没有“以眼还眼”原则实际施行的案件记录——遭受严重伤害的一方以同等程度的伤害加在对方身上作为惩罚。

同时在新约中马太福音5章21-26节主耶稣提到了关于报复的事情,耶稣鼓励人不是去报复,别人打你左脸,把右脸也伸过去,耶稣基督讲的不是利用人的罪性去报复,而是靠着上帝的爱去饶恕。这和旧约这里讲的不是自相矛盾的。旧约的这个律法本身也是上帝不鼓励处于罪性的报复,限制人作恶,强调出自上帝的公平,新约耶稣基督讲的同样不鼓励人作恶,强调的是处于神的原谅。

我们在第26和27节中看到涉及人身伤害的案子在奴仆和自由人之间的区分。主人使仆人遭受人身伤害,仆人就以得自由为补偿。

与动物有关的伤害

出埃及记21:28–36

21:28  牛若触死男人或是女人,总要用石头打死那牛,却不可吃它的肉,牛的主人可算无罪。21:29  倘若那牛素来是触人的,有人报告了牛主,他竟不把牛拴着,以致把男人或是女人触死,就要用石头打死那牛,牛主也必治死;21:30  若罚他赎命的价银,他必照所罚的赎他的命。21:31  牛无论触了人的儿子或是女儿,必照这例办理。21:32  牛若触了奴仆或是婢女,必将银子三十舍客勒给他们的主人,也要用石头把牛打死。21:33  人若敞着井口,或挖井不遮盖,有牛或驴掉在里头,21:34  井主要拿钱赔还本主人,死牲畜要归自己。21:35  这人的牛若伤了那人的牛,以至于死,他们要卖了活牛,平分价值,也要平分死牛。21:36  人若知道这牛素来是触人的,主人竟不把牛拴着,他必要以牛还牛,死牛要归自己。” 

这些规定用来管理由于主人疏忽而导致的动物之间的伤害。动物造成的人员伤亡,不只是动物受惩罚,主人也要对此负责。

与动物相关的律法引入动物导致财产损坏的主题。下一章继续讲到财产损失的主题。

透过这些律法,我们一方面看到上帝要教导子民如何而活,同时也是透过律法让人知罪,限制人的罪恶,但是这些无法根除罪恶,律法是影子,指向基督,唯独耶稣才将我们从罪恶中救赎出来。感谢主。阿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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