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读经 | 罗马书 7:14-25 真实的自己

罗马书 7:14–17

7:14 我们原晓得律法是属乎灵的,但我是属乎肉体的,是已经卖给罪了。7:15 因为我所做的,我自己不明白;我所愿意的,我并不做;我所恨恶的,我倒去做。 7:16 若我所做的,是我所不愿意的,我就应承律法是善的。7:17 既是这样,就不是我做的,乃是住在我里头的罪做的。

圣经学者曾有一个重要议题:“我是属乎肉体的,是已经卖给罪了” ,保罗此言何意。有人认为,如此严正的陈述不会出自一个基督徒。他们因此推断保罗仍然在谈论他回转之前的生活,即前面部分(第 7–13 节)所指的时期,他最初学习神律法的全部意义之时。

然而,保罗思想此处的要点更可能在于理解基督徒的双重性——路德描述基督徒“同时是圣徒和罪人”。这意味着,信心的新我始终被旧的罪性——老亚当——所困扰。新我与老我都活跃在基督徒整个世间生命中。

老我和新我在基督徒内心的积极活动与保罗写信给加拉太人时所描述的正相合,他谈到神儿女内心中的相敌:“我说,你们当顺着圣灵而行,就不放纵肉体的情欲了。因为情欲和圣灵相争,圣灵和情欲相争。这两个是彼此相敌,使你们不能作所愿意作的。”(加拉太书 5:16, 17)

基督徒是老我和新我的共存体,这一观点是解释罗马书此处经文的前提。在第 17 至第 24 节中,基督徒保罗悲叹,他仍旧每日犯罪。然而我们要注意,老我和新我在基督徒内心并存时,它们并不是处于相等的地位。基督徒的真正身份在于新我。当保罗在这部分使用第一人称单数代词时,新我而非罪性的老我才是他所说的真 “我”。

正如每一个基督徒,保罗也被罪性困扰,于是便有“属乎肉体的”的成份在其内心,他不得不承认他每日持续犯罪。事实上,由于被老亚当紧紧抓住不放,保罗形容自己“是已经卖给罪了”,但这并不是说保罗在罪的控制之下。要记得,罪的权势已被基督之死打破,基督徒借着洗礼与基督的死联合。罪不是保罗的生命之主,但他的罪性却时常毁坏他最美好的意愿。他不得不承认:“我所做的,我自己不明白;我所愿意的,我并不做;我所恨恶的,我倒去做。”

“我所做的,我自己不明白”,这句话的翻译略有误导。保罗完全知道他的所为, 也知道他的不为。本节翻译的问题出在一个动词的一词多义——依上下文意思而定。使徒保罗所写的字面意思是“我不知道我所做的”。动词“知道”不只限于对事物的认识。这个词常常含有的意思是:通过个人经历而知晓,深入地了解,融入情感与赞同地知晓。所以,我们在这里译为:“我不赞同我所做的,因为我愿做的,我并不做;我不愿做的,我却一直在做。”

回顾一下,保罗曾为神的律法抗辩,说它是“圣洁、公义、良善的” (第 12节)。关于这一点,他此刻继续讲到:“若我所做的,是我所不愿意的,我就应承律法是善的。”如果我们改变语序,我们或许能更清楚地理解:“我若真心不愿做我所做的,那么我就赞同了律法是善的。”

其中的逻辑脉络可这样来讲解:一个人不幸染上毒瘾,他的生活一团糟,面临失业、房子难保,儿女受苦,妻子要离开他。他对自己的境况极度懊悔,说:“我不想这样下去。法律是正确的——它禁止滥用我所使用的毒品。”保罗正是同样的心情。当他不愿做神禁止的事时,他实际上就是赞同神——神的律法和诫命是好的和正确 的。

那么,保罗明知神禁止犯罪,也赞同神的禁令,却持续犯罪,这作何解释呢?保罗答道:“既是这样,就不是我做的,乃是住在我里头的罪做的。”

对于保罗而言,这并非逃避,而是对他处境的准确评价。我们知道,基督徒世间生命中始终保留着老的罪性,这罪性与新的、真正的自我并存,当圣灵把人带入在基督里的信心时,新我被圣灵创建,这一新我与神的旨意完全同步,愿意做神要求完成的事。这也是保罗的情形。他的新我,他“里面的意思”(7:22)喜悦神的律法。所以,问题并不是出于基督徒的新我或神的律法。祸首是罪,它通过老的罪性行事,罪性仍然缠绕着每一个基督徒。

罗马书 7:18–20

7:18 我也知道在我里头,就是我肉体之中,没有良善。因为立志为善由得我, 只是行出来由不得我。7:19  故此,我所愿意的善,我反不做;我所不愿意的恶,我倒去做。7:20 若我去做所不愿意做的,就不是我做的,乃是住在我里头的罪做的。

第 18 至 20 节与第 15 至 17 节紧密对应,仅一处有所不同。保罗在这些经节中不是以新我来表明自己的身份,当他提到他的“罪性”时,他是在谈论老亚当。

“基督徒内心没有良善”的说法是不正确的。在拥有新我上,基督徒是完全圣洁的,当神看基督徒时,他看到自己儿子的义,也接纳基督徒如同他自己的儿子。因此,保罗在这些经节中提到的是罪性,是这个结合体的另一部分。

罗马书 7:21–25

7:21 我觉得有个律,就是我愿意为善的时候,便有恶与我同在。7:22 因为按着我里面的意思(注:原文作“人”),我是喜欢神的律;7:23 但我觉得肢体中另有个律和我心中的律交战,把我掳去,叫我附从那肢体中犯罪的律。7:24 我真是苦啊!谁能救我脱离这取死的身体呢?7:25 感谢神!靠着我们的主耶稣基督就能脱离了。

我们注意到,希腊语名词 nomos 多处出现,需要恰当地理解。这个名词在第 21 至

23 节中五次出现,和合本翻译都是“律”,但保罗对它们进行了微妙的区分。区分这些意思将有利于我们理解保罗强调的重点。我们来逐一分析这五个实例,从而使其义逐一对应各自的上下文意思,然后重组这一部分。

保罗说“我觉得有个律”。他已在前面经节中指出:老亚当和新我在他里面并存, 他没有能力将其改变。这样的固定原则在他的生命中形成了一个模式,或一种方式。于是保罗看到了他生活中的这一模式,尽管他立志行善,邪恶却在近旁。

这一模式使保罗的生活处于紧张状态,正如他所说:“按着我里面的意思,我是喜欢神的律(nomos)。”这里的用词无疑指向神的神圣旨意——显明在他的话语中。律法的这一标准译法适用于这一实例。

保罗的生命中有一个指导原则,或模式,使他愿意行神的旨意。但他接着说:“我觉得肢体中另有个律 nomos”。正面的推动,或模式却有另一个模式相伴,这个模式是消极负面的。

这个消极的模式“和我心中的律 nomos 交战”。在讨论这节经文的用词之前,我们需要考虑到另一个概念。这是保罗使用的术语,我们用来称呼基督徒的“新我”。保罗使用不同的方式表述这一概念。在前面一节中,他使用“我里面(的意思)”,在本节和下一节中,他提到自己的新我。

保罗此时谈到负面的模式在他内心起作用,与新我的律 nomos 交战。保罗在第三种意义上使用这一术语(其它两种是“模式”和“律法”),这里是指力量,或控 制,保罗的新我力图对抗诱惑,只可惜新我的努力常常功亏一篑,保罗屈服于在其肢体里运行的邪恶,“把我掳去,叫我附从那肢体中犯罪的律 nomos。”如同此前的字句,将此理解为控制合乎上下文,唯有这次是由罪施加的控制。

让我们返回重组这个句子,经文中凡出现 nomos 的地方,都以上述评注中的斜体字来替换,保罗所表达的是:“我觉得有个模式,就是我愿意为善的时候,便有恶与我同在。因为按着我里面的意思,我是喜欢神的律法;但我觉得肢体中另有个模式和我心中的控制交战,把我掳去,叫我附从那肢体中犯罪的控制。”

一个基督徒的真“我”是新我。这个新我喜悦神的律法,愿意遵行神的旨意。但罪却极尽阻碍之能事,使基督徒的竭诚努力毁于一旦。这令基督徒极度挫败,极度悲苦。我们与保罗一起大声呼喊:“我真是苦啊!谁能救我脱离这取死的身体呢?”然而,对于我们、对于保罗,有解决这一难题的办法——基督完全的献祭挣来了罪得赦免。

保罗相信完全的且无偿的赦免之应许,他大声说出:“感谢神!靠着我们的主耶稣基督就能脱离了。”他在致哥林多人的书信中发出同样得胜的欢呼:“感谢神,使我们借着我们的主耶稣基督得胜。”(哥林多前书 15:57)

保罗并不绝望,他通过对自己以及每一位基督徒进行客观描述来完成他的小结:

这样看来,我以内心顺服神的律,我肉体却顺服罪的律了。

完全的成圣不可能在世间实现,只有在天上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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